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540号
原告:刘慧源,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冯开奎,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刘慧源与被告冯开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冉慧子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