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民初3540号

刘慧源与冯开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慧源,冯开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540号

原告:刘慧源,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

被告:冯开奎,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刘慧源与被告冯开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鸿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 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冉慧子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