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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1269号

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立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立静,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1269号

申请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姜立静

被执行人: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立静、德州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树龙

审判员  康建生

审判员  刘士文

书记员  黄飞飞

书记员  黄飞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