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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371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海鲜酒楼与被执行人李文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海鲜酒楼,李文平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371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海鲜酒楼。经营者范积朋,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忠,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文平,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888号梧桐园小区17号楼1单元602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海鲜酒楼与被执行人李文平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37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生宝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