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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452号

魏某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某,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五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魏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魏险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组。负责人魏某,系该组组长。魏某与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五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魏某13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五村民小组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执行费为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第五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双照街道办事处下帝王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48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严宝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