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706号
原告:史先明(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507031316),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海信花园9幢3单元206室。
被告:胡秀莲(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7501016442),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大榭开发区海信花园9幢3单元206室。
委托代理人:庄琴芬,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先明与被告胡秀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提出减、缓、免申请,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建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刘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