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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631号之一

郑赐弟、周忠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赐弟,周忠华,胡孙紧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赐弟,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叠石乡南溪村。

被执行人:周忠华,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白琳镇大赖村。

被执行人:胡孙紧,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贯岭镇松洋村。本院在执行郑赐弟与周忠华、胡孙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周忠华、胡孙紧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郑赐弟也未能提供周忠华、胡孙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郑赐弟发现周忠华、胡孙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游绍平

审判员  周冬冬

审判员  刘晓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必达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