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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2657号

平昌县泥龙乡初级中学诉张杰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平昌县泥龙镇初级中学,张杰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2657号申请人平昌县泥龙镇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苟袆,该校校长。申请人张杰昌,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平昌县泥龙镇初级中学、张杰昌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杨志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昌县泥龙镇初级中学、张杰昌经平昌县泥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关于解除申请人件的劳动合同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年9月6日经平昌县泥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平昌县泥龙镇初级中学、张杰昌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申请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平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志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