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民辖70号
原告:豆秋红,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杨春莲,女,汉族。
被告:申军,男,汉族。
原告豆秋红与被告杨春莲、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豆秋红诉称,2014年12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约定月息为2分,借款时间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40000元并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故向本院请示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报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