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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3执405号

缪成敬与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缪成敬,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405号申请执行人缪成敬,男。被执行人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兴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璐,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成敬与被执行人四川明坤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将诉讼中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依法移送本院司法辅助部门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依法查询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