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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3民初1464号

白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3民初1464号

原告:白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

被告:韩某某,女,生于1977年3月4日,汉族,初中,农民,住四川省。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