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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3民初267号

王建国与郝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国,郝计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267号

原告:王建国,娄烦县娄烦镇大夫庄村居民。

被告:郝计刚,出生年月日不详,娄烦县娄烦镇大夫庄村居民。

原告王建国与被告郝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建国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

审 判 长  段晋军

审 判 员  段惠芬

人民陪审员  苏同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田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