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3民初267号
原告:王建国,娄烦县娄烦镇大夫庄村居民。
被告:郝计刚,出生年月日不详,娄烦县娄烦镇大夫庄村居民。
原告王建国与被告郝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王建国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国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
审 判 长 段晋军
审 判 员 段惠芬
人民陪审员 苏同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田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