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81行审第63号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崔建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该局主任科员。委托代理人付佳,该局科员。被执行人XX生,男,汉族,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涿州市。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涿土)罚字(2015)第315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已依法受理,并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审查。
本院认为,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土)罚字(2015)第3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涿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涿土)罚字(2015)第3158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涿土)罚字(2015)第3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由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三、(涿土)罚字(2015)第3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2项被处罚人XX生罚款人民币30元/平方米,共计罚款13650元。由涿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杜朝阳
代理
审判员 韩艺红
人民陪审员 韩 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贾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