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680号
原告:马晓贤。
原告:陈祥。上述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谢青常,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兴刚。
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盛陵村。
法定代表人:孟宝泉,公司总经理。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树下王路3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洪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贤、陈祥诉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期间,原告马晓贤、陈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贤、陈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贤、陈祥撤回对被告张兴刚、第三人绍兴县绿叶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刁学伟
审 判 员 吴秀智
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