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6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深圳路1号尚东国际H区4楼。
法定代表人:孙慧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泽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人民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德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菲,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泽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洪泽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审中的陈述及二审新发现的证据,能够证明有部分工程量其未施工的事实,其亦认可应扣减相应工程款,故被上诉人洪泽县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数额应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因上述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6)苏0829民初24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946元,退还上诉人江苏大家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蒋其文
审 判 员 季明丽
代理
审判员 宋慧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锦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