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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230号

张亮申请 于竹兵等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亮,于竹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1981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浑江区被执行人于竹兵,男,住所地浑江区庞帅,男,住所地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张亮申请于竹兵等合同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95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还欠下很多债务,申请执行人张亮向我院提出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953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丽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晓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