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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执3304号

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孙明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孙明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330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孙明智,男,汉族。河南中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孙明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商丘市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孙明智银行存款1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厉永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达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