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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1民初2482号

吴宝与张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吴宝,张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2482号原告吴宝,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圣勇,莱芜钢城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丽华,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与被告张丽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宝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撤回起诉。诉讼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米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