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2032号
原告:汪立友,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4日。
被告: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清平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生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国,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立友与被告广安王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汪立友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立友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立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汪立友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