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法定代表人史绍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业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具备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内0203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昊
审判员 马 迪
审判员 周世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晓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