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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101号之一

襄阳楚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玲珑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襄阳楚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湖北玲珑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襄阳楚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贵群,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玲珑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蒋铁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执行襄阳楚艺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湖北玲珑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玲珑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湖北玲珑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襄阳向日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经营管理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玲珑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襄阳向日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费收入311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乾向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达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