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837号
原告:李治红,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李玉波,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李治红诉被告李玉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2016年9月22日,原告李治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治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计2100元,由原告李治红负担。
审 判 长 吴国红
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
人民陪审员 孙 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 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