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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保167号

曲春玲与许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春玲,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志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保167号

原告:曲春玲,女,1976年1月11日,汉族,现住扶余市。

被告: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毓凤,系董事长。

被告:许志生,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春玲诉被告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志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春玲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对被申请人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宁江区沿江西路汇金广场55幢14楼面积为936.46平方米(18个房间)公寓楼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曲春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松原市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宁江区沿江西路汇金广场55幢14楼面积为936.46平方米(18个房间)公寓楼予以查封。上述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妨碍执行的行为。查封期满后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占玖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奕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