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1312号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对原告广州海潞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诺本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113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6)粤0104民初11312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9行中,“原告广州海潞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3元”补正为“原告广州海潞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7元”。
审 判 长 李文君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绮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