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3254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
负责人:陈奇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佑、关谓忠。
被告:陈伟持。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诉被告陈伟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伟持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撤回对被告陈伟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行负担。
审判员 梁庭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云爱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