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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特248号

邓家良与王庆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邓家良,王庆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248号

申请人:邓家良,男,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人:王庆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邓家良与王庆海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9月18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邓家良赔偿王庆海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00.00元,于2016年9月18日支付;

二、邓家良、王庆海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邓家良与王庆海于2016年9月18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詹同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