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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1585号

马学立与汪小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学立,汪小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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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585号

原告:马学立,男,汉族,1954年3月5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芝丽,女,汉族,1980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汪小婷,女,汉族,1971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马学立诉被告汪小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马学立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清结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学立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学立负���。

审判员  钟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