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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3032号

原告高素芹与被告季秀英、绍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素芹,季秀英,绍继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3032号原告高素芹,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季秀英,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绍继学,男,54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芹与被告季秀英、绍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素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素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高素芹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