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907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雷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万松 来源:百度搜索“”
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907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 雷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万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