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061号
原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65906699E。
法定代表人:黄述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泯江,男,1984年出生,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王朝,男,1987年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原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宏航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聂源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卢 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