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748号
原告:张会倩。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绾粥餐厅。经营场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大道与新河路交汇处***号万达广场购物中心*楼3027*J。经营者:董建亮。
原告张会倩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智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郁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