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催95号
申请人:罗杏崧,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申请人罗杏崧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罗杏崧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xxx股普通记名股票(股票号码:600xxxxxxx;每股面值:1元;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人:罗杏崧;发行日期:2009年12月22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罗杏崧有权向发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补发。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罗杏崧负担。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玮琦
审判员 何杰才
审判员 徐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海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