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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7939号

周书敏与杨士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书敏,杨士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939号申请执行人周书敏,女,1927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士海,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关于周书敏诉杨士海赡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90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士海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士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士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