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7939号申请执行人周书敏,女,1927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士海,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关于周书敏诉杨士海赡养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907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士海名下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士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士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