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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2民初2823号

吴某与戴某甲、戴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吴某,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823号

原告:吴某。

被告:戴某甲。

被告:戴某乙。

被告:戴某丙。

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2016年9月22日,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吴某承担。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