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823号
原告:吴某。
被告:戴某甲。
被告:戴某乙。
被告:戴某丙。
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2016年9月22日,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吴某承担。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天 微信公众号“”
吴某与戴某甲、戴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2823号
原告:吴某。
被告:戴某甲。
被告:戴某乙。
被告:戴某丙。
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甲、戴某乙、戴某丙赡养纠纷一案,2016年9月22日,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吴某承担。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