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晋忠先,男,1953年12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付永方,男,1986年8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付永刚,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永方、付永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忠先与被执行人付永方、付永刚人格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永方、付永刚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615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