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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4170-1号

王同书、岳三连等与郭东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同书,岳三连,王某,陈双来,郭东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170-1号

原告:王同书,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岳三连,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王某。

原告:陈双来,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郭东亮,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金乡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云中,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北山推大厦**楼。

原告王同书等人诉被告郭东亮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郭东亮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郭东亮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兴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留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