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170-1号
原告:王同书,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岳三连,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原告:王某。
原告:陈双来,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郭东亮,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农民。住金乡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云中,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北山推大厦**楼。
原告王同书等人诉被告郭东亮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郭东亮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郭东亮驾驶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兴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留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