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9404号原告伯春冬,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张海琼,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翠园村18栋。法定代表人雷举源,职务经理。被告雷举源,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被告王学英,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伯春冬诉被告重庆中青盈华物流有限公司、雷举源、王学英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厚发于2016年9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伯春冬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伯春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伯春冬承担。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楚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