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7146号原告仲大快。被告都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大快诉被告都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大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亚静 微信公众号“”
仲大快与都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7146号原告仲大快。被告都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大快诉被告都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大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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