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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2305号

夏某甲、夏某乙等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夏某丁,夏某戊,夏某己,张某,夏某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2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甲。

委托代理人:陈海春,平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某乙,

委托代理人:陈海春,平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夏某丙。

被

上诉人:夏某丁。

被

上诉人:夏某戊。

原审

被告:夏某己。

原审

被告:张某。

原审

被告:夏某庚。

上诉人夏某甲、夏某乙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某甲、夏某乙与2016年9月22日对本案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某甲、夏某乙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夏某甲、夏某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夏某甲、夏某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波

审 判 员  李连冰

代理

审判员  张小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卞凯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