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4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法定代表人石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隋晓英,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栾凯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被告徐希山、邹翠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对被告栾凯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晓敏
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
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