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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488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栾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栾凯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4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法定代表人石松,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隋晓英,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栾凯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与被告徐希山、邹翠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支行对被告栾凯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晓敏

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

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少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