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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199号之一

姚宏中与戴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宏中,戴勇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1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姚宏中。

被执行人:戴勇。本院在执行姚宏中与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戴勇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戴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且将戴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扣划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兆斌

审判员  于素权

审判员  钱宗模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俞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