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曹忠芹,女,1957年8月2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闫怀勇,男,1963年12月10日生,汉族,铁路职工,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曹忠芹与闫怀勇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有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有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未有登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实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陈 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昊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