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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413号

唐青奎与杨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青奎,杨万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唐青奎,农民。

被执行人:杨万军,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青奎书面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济平

审判员  徐 亮

审判员  孟明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