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429号原告国某。委托代理人孙丛丛、张孝晨,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雪敏,即墨移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