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8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宇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海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存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江,系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彬,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潇闯,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宇豪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依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3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宇豪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宇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宇豪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101元,减半收取3550.5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宇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忠宇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崔 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秋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