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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6民初2516号

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远汽配城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阎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远汽配城服务有限公司,阎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2516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远汽配城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建业,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远汽配城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阎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宏远汽配城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7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