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913号
原告:杨代银,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静,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文友,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银诉被告黄文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以被告黄文友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茂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再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