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472号之一
原告:郝计峰,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段若愚,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丽,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向前,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西县,
被告:赖丹玲,女,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原告郝计峰与被告蔡向前、赖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郝计峰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73.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1873.21(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游胜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韵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