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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847号

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游时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杰,游时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847号申请执行人王杰,男,1986年12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游时科,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游时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杰与被执行人游时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游时科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4执847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