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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407号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殷志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殷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殷志明,男,汉族,住所地双辽市。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殷志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3-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4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刘凤华

代理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彭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