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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6784号

余邦进与永康市宏全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应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邦进,永康市宏全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应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784号

原告:余邦进。

被告:永康市宏全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应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邦进与被告永康市宏全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应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邦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原告余邦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高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孙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