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6784号
原告:余邦进。
被告:永康市宏全模具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应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邦进与被告永康市宏全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应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邦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原告余邦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高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孙莉娜 来源: